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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周大虎 聂敏 )9月7日,板桥工商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引起的矛盾纠纷,使蔬菜种植农户王裕华与种植企业之间很快达成和解,王裕华并愿意继续履行蔬菜种植合同。
今年初,恩施市巨鑫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恩施市板桥镇大山顶村农户王裕华签订了种植10亩白萝卜的种植合同,合同约定分三期进行种植,即每期种白萝卜3亩多,由巨鑫公司提供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然后巨鑫公司在回收白萝卜时从王裕华的销售款中扣减农资垫支款项。合同同时约定王裕华必须按照巨鑫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种植和按照一定规格标准交付白萝卜,巨鑫公司按照每公斤0.29元的价款进行收购。在第一期的白萝卜种植中,王裕华因管理不善,致使自己的白萝卜有1亩多未达到巨鑫公司的回收标准要求,被巨鑫公司拒绝收购,从而王裕华使自己受到了一定经济损失。在第二期白萝卜出售时,恰遇市场行情好,外面白萝卜的收购价格高于王裕华与巨鑫公司所签合同的约定价格,这时王裕华便以第一期白萝卜被巨鑫公司拒绝收购为由,不按合同约定向巨鑫公司出售而将白萝卜高价卖给了他人。王裕华的这一做法,在其他的种植农户中造成了很大影响,一部分农户准备纷纷效仿。此时此刻,巨鑫公司和大山顶的其他几家白萝卜种植企业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对板桥镇整个蔬菜种植业的发展也构成了威胁。为此,板桥工商分局在得到信息后,立即赶到大山顶蔬菜种植基地对相关情况进行多方详细的调查了解后,立即找到王裕华,对他进行了法律宣传和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王裕华很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立即改正错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由衷的说:“工商分局的同志就是好啊,不然我差点犯大错了,要是把事情搞乱套了,没有种植企业在这里撑着,我们以后哪门敢大胆种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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