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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广大农村住房及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
您们好!
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一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大规模国情国力调查,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正确制定发展农业、提高农民素质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十条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第三十三条还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普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所有普查登记资料,第一,各普查对象应据实向普查部门及普查人员申报普查数据;第二,普查数据不作为税收、计划生育等各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第三,除综合数据之外,个体资料不对外提供,并不与地方政绩挂钩。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农业普查工作人员将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2007年1月1日起进行入户登记。届时普查员将深入您的家庭或您的单位进行访问调查,访问内容可能涉及您的家庭生活和生产较多方面的信息,请您抽出时间接受普查员的访问,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普查员对您家庭或单位的各种信息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要求予以保密,非经您家庭成员或生产单位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您和您家人以及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将对搞好这次农业普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普查涉及的内容非常多,需要占用您一定的劳力、工作或休息时间,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支持和密切配合。对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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